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服务司、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山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厅、各有关依托单位并参评实验室: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科技部下达的2011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清单(附件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科技部委托,将组织专家对生命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请各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评估工作安排和要求(附件2)填报《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3)纸质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一式12份,于2011年1月28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未按时报送将视为放弃参加评估。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5个代表性成果)一律以署名或标注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准。科技部于2007年批准正在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及其研究成果,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组建前的部门重点实验室进行署名或标注的可作为该实验室研究成果。
2011年参评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书将在科技部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参评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申请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均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或科技部反映并提供证据。
请各国家重点实验室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将申请书的电子文本报送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联系人:杨晓秋 邮件地址:xqyang@htrdc.com
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参评国家重点实验室按附件4要求做好现场评估的准备工作。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10008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2326978,62327015;传真:010-62326978,
联系人:孙晓兴 王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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