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研究课题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6-28 浏览次数:
 

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

自主研究课题管理条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围绕实验室重点任务和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经济与科技发展重大需求,衔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统筹兼顾,重点支持,和谐发展”为原则,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经费,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激励原始创新,促进重大基础理论和技术创新研究成果产生,提升实验室整体学术水平。

第二条 自主研究课题应围绕实验室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由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组织申报,分为重点课题、自由探索课题和人才培养课题,重点课题旨在支持参与国际性重大合作、有重大成果产出可能性的课题,加强顶层设计,突出重点,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由探索课题围绕实验室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风险性、前瞻性研究;人才培养课题为杰出青年计划培养候选人才。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定期发布自主研究课题申请指南。

二、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申请者须符合相应类别项目的申报条件,在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送至实验室(详见当年申请指南)。

第五条 自主研究课题进行会议评审,申请者须进行答辩。评审委员由7人以上专家组成,其中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当次评审会议结束前给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并在实验室网站公示,征求反馈意见后拨付经费。

第七条 获得自主研究课题资助的研究者,在接到通知15天内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实施计划并签订课题合同,按计划开始实施。实验室审查后安排课题研究经费与年度计划。

三、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八条 课题承担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每半年向实验室提交《进展报告》,实验室根据课题进展情况拨付下一年度经费。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须改变或推迟计划,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完成时,实验室将酌情减少或冻结经费。

第九条 课题结束后一个月内,研究者应按照重点实验室制定的《课题结题报告书》的要求,填写《课题结题报告》,实验室组织验收。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在实验室申请课题的资格。

第十条 课题完成后,研究者将实验记录及有关资料、实验材料等交实验室保存。若有必要,可以向实验室提出申请保存原件,并在申请书中指明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四、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利用本实验室自主课题经费完成的研究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实验室。中文署名为: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rop Genetics and Germplasm Enhancement同时,论文中应注明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编号);英文为:The Innovative Project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rop Genetics and Germplasm EnhancementNo.)。获奖、专利和品种可署名南京农业大学,不必具体到实验室。

第十二条 自主研究课题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组织专家进行评议,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对项目承担者进行奖励。实验室后期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五、自主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课题一经批准,即按计划分年度拨款;当年余下的经费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在具体运行管理中需按《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农业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须是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在课题预算和实际支出中,国库经费不得列支校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