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实验室设立系列学术讲座制度,有计划地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本实验室开展学术讲座等活动。
第二条 邀请专家的研究领域须与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一致。国内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国外专家应具有副高职称。需要资助国际旅费的专家原则上应是该领域的知名专家或与本实验室有实质性合作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 系列学术讲座的经费采用年度预算制,纳入实验室学术交流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每年上半年3月和下半年9月分别发布申请指南,采用提前申报、集中受理。其间零星申请视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向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拟邀请专家的个人简历(含近照1张),学术成就和5篇代表性论文,来访时间和报告题目等。对时间确定的学术讲座优先资助。
第五条 原则上每个PI每年申请的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 元,其中讲座酬金不超过 元/人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补充说明来访专家的特殊性以及与实验室的合作成效等。
第六条 为鼓励多方筹措资金开展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实验室优先支持部分资助(即联合邀请)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需详细填写经费开支预算作为评审依据;申请获批后根据获批额度相应调整预算,作为报账依据。
第八条 实验室室务会负责审议拟资助的学术讲座及资助金额,审议结果报实验室主任审批,审批结果由实验室办公室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未按照计划实施的学术讲座,自动失效,并作为对申请人未来资助项目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制定及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