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国际交流,提升实验室国际学术影响力,特设立本办法支持举办以国家重点实验室名义举办的国际(双边)学术会议。
第一条 会议主办/承办者向实验室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会议各项信息和详细经费预算。
第二条 实验室室务会根据会议主题等内容,向实验室主任提出资助建议:是否资助、资助金额等。原则上仅资助部分会议费用。国际(双边)学术会议资助纳入实验室年度预算。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四条 会议主题、议程等业务性工作由相关团队负责。
第五条 会议接待、会场安排等事务性工作可由实验室办公室协助完成。
第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重点实验室制定,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