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采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拨付,因此,该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政授权支付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转帐业务,只能进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银行转帐业务,使用财政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原则上不得办理校内转帐业务(含校内财务机构银行转帐业务)。

第二条 现金业务,通过“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零余额现金科目进行现金支付。

第三条 工程采购、物品和服务采购,须经国家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政策的,按国家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政策进行。

第四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超支,该额度在年内可以累计使用,年终有余额的,财政部予以注销。

第五条 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专项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