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条例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国家级实验室,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其正常工作,按照“国家队”的标准严格要求。

第二条 每位工作人员(无论是固定人员、兼职人员、研究生、客座人员还是辅助人员)都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各种活动和公益劳动。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实行电子门禁查验制度,没有出入证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阻止进入。

第四条 每位科研人员应在其所分配的工作台面上活动,不得占用他人工作台面,特殊需要者应提前与所涉及的人员商量。除公共设备外的实验器材一律自备、自存、自配、自用。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不得在实验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六条 严格遵守各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凡对拟使用的仪器的无使用许可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或其他人员。新进实验室的研究生前3个月不得上机操作,3个月见习期后,会使用仪器设备,获得使用许可方可独立上机操作。发现仪器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管理人员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凡属违犯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 本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本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如若发现,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第八条 实验室电子门禁卡为进入实验室之通行证,不得自行复制。电子门禁卡的持有者应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在共用平台使用仪器需要领电子门禁卡时要向办公室缴押金,离开实验室时,凭卡取回押金。各室的临时辅助人员必须在实验室连续工作半年以后,由课题负责人作保,方可持有电子门禁卡。作保人员应对该临时人员在实验室的活动负责。

第九条 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设施等(课题组自带者除外)不得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诸如野外、温室取样等)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不得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向下水槽乱扔、乱到废弃物。

第十一条 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违犯实验室规章制度(含各分室制订的制度),实验室进行批评教育以至按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