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
 

为了保护实验室安全和保证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健康,做到安全实验、文明操作,特制定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室人员(含研究生及进修、合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尊重科学,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行为。

第二条 新入室人员必需先接受安全教育,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三条 加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擅离职守,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和有毒工作场所。

第四条 实行楼层安全管理员巡查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安全员和实验室报告,不得隐瞒和拖延。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五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品要严加管理,严格实行双人双锁、专人保管。

第六条 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张贴标志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防护条例》。

第七条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电器在实验室内取暖、烧水、做饭。

第八条 大型电器设备要有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程。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必须设安全防护装置,不准擅自拆除。

第九条 高压气瓶必须标记清楚,带好瓶帽,贮存与运输,必须轻放、轻运。不得冲撞、火烤,不准在烈日下爆晒。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

第十条 使用酒精灯及电炉、电烘箱等电热器具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有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质或会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室时,应在有阻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第十三条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装接新的电源。电源损坏时,须通知办公室找专人负责修理。严禁用其它金属导线代替保险丝。

第十四条 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各团队指派专人保管。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离开实验室时,须关好门窗、电灯、风扇、空调和水管,以防发生漏电漏水事故。

第十六条 下班或节假日各团队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

第十七条 实验中如遇突发人身安全、火警等事故时,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应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听从指导老师的指挥疏导或及时报警。

第三章 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师生必须注意人身安全,在实验中必须按照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 使用有毒、有害、腐蚀性和挥发刺激性试剂时,一定要做好身体防护,在规定的通风柜中谨慎操作。

第二十条 实验时如不慎将有毒、有害、腐蚀性试剂洒在实验桌或地上,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采取补救措施,以免影响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于使用过有毒、有害、腐蚀性试剂的实验器材,应及时清洗处理或进行消毒处理,避免影响后续使用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严禁疲劳操作,不得留宿实验室,晚间往返宿舍与实验室应尽量结伴而行。

第二十三条进入冷库、培养室等隔离空间操作,应留言并携带手机。

第二十四条注意保管好公共及个人财物,离开房间时,注意锁好门窗,以防被盗。

第二十五条未经许可,室外人员不得擅自入室。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师生必须牢固树立信息安全理念,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团队或个人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不文明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实验数据、科研资料的管理,定期备份,及时归档。

第二十九条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查杀,防止病毒对电子文档的破坏。如遇病毒发作,应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以便防范。

第三十条 对于加密数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办公室须将房门钥匙(备件)放在实验室值班室,以备出现突发情况时及时打开房门,避免出现意外损失。

第三十二条非本室固定人员领取实验室钥匙,须登记并交押金,离校时交回。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所有教师、在本单位学习、做实验的学生、临时工均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详细阅读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本通则,违者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