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章程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
 

为规范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实验室是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依托南京农业大学大学建设、运行的科研实体。

第二条 根据国科发基【2008539号关于实验室命名原则,实验室全称为: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ROP GENETICS AND GEMPLASM ENHANCEMENT ,英文缩写为:SKLCGGE

第三条 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本实验室以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为导向,以创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目标,致力于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为我国农业的作物持续高产、品质改良提供作物育种的遗传理论与种质创新的材料、方法的支持。

第五条 为规范实验室科研工作管理,设立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是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机构。 委员会负责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团队建设规划,审核实验室固定人员、客座人员名单,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及自主科研课题(系统性课题和创新课题)的重点资助领域。负责实验室年度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的审核,考核与评价实验室人员的工作业绩,确定实验室科研业务费分配方案。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2次会议,

第六条 实验室研究方向为:

① 育种目标性状的基因与基因组分析;

② 优异资源遗传基础与种质创新;

③ 作物育种新方法和新品种选育。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主要经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预算拨款、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经费、依托单位配套支持等。

第八条 学校作为依托单位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创造必要条件, 支持和监督室主任的工作,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实验室主任,推荐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进行方针、政策性指导,检查,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核实验室研究成果,审议实验室年度报告、评估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任务,组建相应的研究团队,团队负责人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团队成员由团队负责人提名、实验室选聘。

第十一条 实验室提倡开拓、创新精神,提倡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实验室设立较完备的科研资助体系,全方位支持科技创新:

1)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支持实验室系统性研究和创新性研究;

2)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与开放课题等,促进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

3)设立仪器测试基金等,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4)设立研究生奖及博士生助研津贴等,支持研究生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包括:教研人员、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和研究生。国内外从事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者,均可在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的范围内申请来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也可申请受聘参加合作研究。

第十三条 固定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客座人员工作期间由本实验室给予一定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客座人员的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本实验室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及硕士生,其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获准资助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科研人员,其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与研究者本人共享,在课题或工作结束时必须向本实验室提交论文或工作报告,发表论文作者单位应署名本实验室。凡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实验室完成的研究工作成果,论文发表时署研究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名称,并说明系在本实验室进行实验工作。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有显著贡献者,实验室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