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人工气候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
 

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人工气候室共有21小间植物生长室(总面积124m2)、1间春化室(面积21 m2)、4间种子储藏室(总面积120 m2)。上述设施合计面积265 m2,低温储藏抽屉共有1920个(规格37.5×25×19.5cm)。理科楼地下人工气候室作为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各团队(课题组)科研教师、研究生进行种质资源保存和植物前期生长的实验场地,是实验室开展科研前期准备工作场地之一。为确保人工气候室的高效运行,防止闲置和浪费,更好地为实验室广大师生提供科研条件服务,特制定《南京农业大学理科楼地下人工气候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服务原则
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已建好投入使用的地下人工气候室21小间植物生长室、1间春化室和4间1920个抽屉的种子储藏室,只对实验室各团队(课题组)科研教师和研究生的科研项目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有偿租赁使用。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为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各团队(课题组)科研提供植物生长室、春化室和种子储藏室(包括各室内外压缩机组、保温围护装置、苗床、组培架、种子柜、水电设施和中央智能控制系统等设施)的租赁服务。
第三条 使用收费标准
根据各室全部成本核算,实验室对地下植物生长室(春化室)与种子储藏室收费为:
1.生长室(春化室)每平米每年收取3960元(水电费除外);
2.种子储藏室每个抽屉每年40元(水电费除外);
3.生长室水电费每间每年7200元;
4.春化室水电费每间每年14400元;
5.种子储藏室水电费每个抽屉每年72元;
要求先预交后使用,租期一年,使用前交一年的费用,实际使用水电费多退少补。如3个月内不使用,将收回租用房间,且扣留预交的3个月费用。
各团队(课题组)将租赁费和水电预交费用一次性转入学校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人工气候室专用经费本中,每年租用到期后,按实际运行成本费进行结算并公示,实行多退少补全成本核算的财务制度。
第四条 申请使用的办理
实验室地下室植物生长室(春化室)与种子储藏室按需申请使用,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各团队(课题组)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申请数目合理分配,如申请期后有特殊科研急需,可在春化室有空余的情况下略作调整(需事先报备国家重点实验室)。
申请使用要求填写如下表格:见附件1《国家重点实验室地下室植物生长室(春化室)使用申请表》和附件2《国家重点实验室地下室种子储藏室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 签订租赁使用协议书(协议书范本见附件3)
1.实验室地下室植物生长室(春化室)与种子储藏室使用申请获得批准后,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必须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签订使用协议书。
2.租赁协议期限为一年。
3.协议期满后,植物生长室(春化室)与种子储藏室及其设施的完好无人为损坏,如有损坏情况必须赔偿。
第六条 所收费用用于支出的范围
植物生长室(春化室)与种子储藏室的成本折旧费、水电费,清洁费、加班费、日常维护和保养费以及系统升级等费用。其中,成本折旧费核算表如下:
植物生长室(春化室)与种子储藏室成本费用核算表
房 间
成本
(元/㎡)
其中易损品所占比例及使用寿命
其他设备所占比例
及使用寿命
按成本核算费用 (使用寿命按年计算)
春化室、生长室
6-7室)
10838
21%,1年以上
79%
5年以上
春化室:332元/月.
6:332元/月.
7:332元/月.
生长室
5室)
10830
21%,1年以上
79%
5年以上
5:332元/月.
植物生长室
1-4)
10938
21%,1年以上
79%
5年以上
1:335元/月.
2:335元/月.
3:335元/月.
4:335元/月.
种子储藏室
(1-4)
4405
23%,3年以上
73%
10年以上
储藏抽屉41元/年.个
备注:植物生长室及春化室的灯为易损品,其使用寿命与光照时间和强度有关。
第七条 收支年终公示
收取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第二年开学后一个月公示上一年的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八条 收费与支出的审批
国家实验室地下室生长室(春化室)与种子储藏室每3个月收集各团队(课题组)使用的情况,并按收费标准和支出情况制作各团队(课题组)的收支表。由各团队(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履行相应的租赁协议书要求,再由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
第九条 地下室租赁使用规定
1.租赁的实验室地下室生长室(春化室)与种子储藏室只能用于科研项目。
2.使用室内水电、冷暖机械设施和打开控制系统要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保证安全第一,严格按照操作规定使用,如不按要求操作,造成人为损坏要加倍赔偿。爱护室内公共设施,保证设施的完好无损和物归原处,丢失或损坏的东西要照价赔偿。
3.实验室做好条件保障工作,加强室内外管理,定期督促检查,对设备及设施及时维护,更好的为实验室各团队(课题组)的科研服务。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